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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计算的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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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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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计算的起止日期对偷税行为加收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日期为,从税款当期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
摘自1998年5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291号)
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中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
摘自1998年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国税函[199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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