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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十字事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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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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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十字事业”的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为“红十字事业”。具体有十项:
( 1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灾工作兴建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和救助活动。
( 2 )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开展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以及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 3 )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及表彰工作。
( 4 )中国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 5 )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红十字会的人员培训、机关建设等。
( 6 )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开展的活动。
( 7 )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 8 )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
( 9 )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
( 10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红十字会办理的其他“红十字事业”。
摘自2001年3月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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