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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这些事你有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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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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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这些事你有权知道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这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纳税人的知情权。但在与税务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一些纳税人往往忽略知情权的行使,从而导致其丧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纳税人有哪些具体的知情权呢?
  执法身份知情权。《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当有税务执法人员前来检查时,纳税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身份是有知情权的。税务执法人员如果拒绝表明身份,纳税人就有权拒绝检查。
  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的知情权。《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照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在税务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前,纳税人对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是有明确知情权的。
  听证知情权。《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所以,税务执法人员在对纳税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纳税人有听证的权利。
  救济方法知情权。征纳双方由于各自立场、出发点不同,他们在纳税、处罚、采取强制措施时,往往会发生争议甚至产生纠纷。对此《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法》明确赋予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纳税人对如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是有知情权的。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4.11.10曹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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