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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票丢失应及时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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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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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票丢失应及时补办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郑州市中原区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今年3月缴纳税款的账务处理只有单位自行填制的记账凭证(并入账册),却没有相应的原始凭证。经向该公司核实,得知其会计李某在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后,皮包不慎被小偷偷走,刚刚取得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也一并遗失。尽管他们已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失物至今仍未追回,所以一直没有原始凭证入账。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规定,如纳税人不慎将税票即完税凭证丢失,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丢失情况,提出补办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查证情况属实,税务机关可以向其提供完税凭证存根联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备注栏注明:原XX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盖公章,然后纳税人凭此复印件和证明或补开的完税凭证作为入账凭证。该公司通过稽查局的告知后,重新补办了相关完税凭证,顺利做完账。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4.11.16邱艳,侯学红,张蕴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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