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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元的空调是固定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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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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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元的空调是固定资产吗?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常涉及固定资产的确定问题,诸如1999元的空调、1300元的不锈钢拖纸车是否固定资产之类?该类问题不仅涉及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也涉及所得税前的列支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等一系列问题。针对此类问题常有两种观点,他们的依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一种观点认为空调或拖纸车价值未超过2000元且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因此不属于固定资产;另一种观点认为空调或拖纸车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因此属于固定资产。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即上述空调与拖纸车都应属于固定资产,认为前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理解存在歧义,过于看重物品的单位价值是否超过2000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之“固定资产”在细则中有如下说明:“所称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笔者以为对这段话的理解应该是:符合二者之一即应确认为固定资产,而不应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作为必要条件。再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就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此类物品使用期限较长(不会低于两年)、单位价值也较高,就应该是作为固定资产而不是低值易耗品核算管理。因此可以认为1999元的空调是固定资产,1300元的不锈钢拖纸车是固定资产,其他符合细则固定资产条件二者之一的物品也是固定资产。

  (句容市国税局 王剑平)

  来源:江苏国税网投稿信箱(tgxx@jsg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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