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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纳税方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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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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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税地及其特征

  避税地又称“避税港”,是指对收入和财产免税或按很低的税率课税的国家或地区。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人,繁荣本国或地区的经济,弥补自身的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水平,吸引国际民间投资,在本国或本国的一定区域和范围内,允许并鼓励外国政府和民间在此投资及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同时对在这里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免纳税或少纳税的优惠待遇。

  避税地形成的原因很多,有历史原因、税制原因,也有经济发展等因素。一般情况下,成为一个避税地的必备条件是:

  (1)独特的低税结构。低税是避税地的基本特征,不但决定整个财政收入的税收负担轻,更重要的是直接税的负担轻,就是说,它必须至少在某一项重要的所得税类型上,仅课以低税或不课税。因为直接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资本、利润、所得,税收负担难以转嫁。如果该地区的直接税负担轻,就可以吸引大量的海外投资者。另外,避税地还需要尽量少征或不征流通消费环节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对商品进出口的税收也放得很宽。因为这些“价内税”不能适应当今世界激烈的市场竞争。

  (2)安定的政治局势。任何跨国纳税人都把财产和所得的安全放在第一位。他们对政局的变化十分敏感,最害怕承担政治风险。如果政治上不稳定,财产和所得得不到安全保证,减免税收就毫无意义。因此,动荡的政局,必然促使跨国纳税人抽走资产,转移营业场所。

  (3)理想的投资环境。具备良好的交通电讯条件和理想的地理位置对一个成功的避税地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因为外部交通便利,内部基础设施如邮政通讯、供水供电、机场码头等完善的地方,能充分满足现代生产、经营和管理的要求。理想的地理环境则方便跨国投资者的往来和经营活动。

  (4)宽松的政策法规。这是吸引外资的“软环境”。首先,要敞开国门,让投资者来去自由。如果投资条件理想,但进入避税地投资、经营和居住要受到立法的限制,也会冲淡投资者的热情。其次,政策要有连续性。外国投资者最怕政策多变,朝令夕改。最后,投资法规要健全。谁都不放心投资于一个法规不健全的国家。法律健全,有法可循,保护了外国投资者的权益,从而有利于外国投资者高效率地从事经营。

  (5)完善的保密制度。避税地国家或地区必须对跨国投资者的经营活动和财产提供保密。对从事跨国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者来说,能否保证其经营活动和所得、财产的秘密,对其税收筹划的成功是十分重要的。提供保密,可以掩盖一些公司的虚构营业和真实所得及财产情况,以此避免居住国的税收管辖,直接享受避税地所提供的税收待遇。
此外,要成为避税地,还必须配套实行有利于发展自由贸易的宽大的海关条例、银行管理条例、自由外汇市场机制等。特别是对于想移居的跨国纳税人来说,适宜的自然环境,一流的旅游资源和服务设施也是应具备的条件。

  作为国际避税地一般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低税。这是国际避税地的最基本特征。税率低、税负轻或根本无税,才能产生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才属于提供避税的地方。

  (2)侧重对跨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实行避税地的国家,其所采取的税收优惠都是有针对性的。尽管有的避税地国家或地区对国内和国外投资者给予同样的税收优惠,但毕竟不多,绝大多数避税地的税收优惠是侧重于跨国投资者的。

  (3)避税区域明确。提供避税的场所都有明确的范围,有的是整个国家或地区全部,有的是其中一个或几个岛屿,有的是一个港口城市、自由贸易区域或出口加工区,在区域内才能实行低税政策。正是由于区域明确才会产生鲜明的对比,如属于避税地的岛国与邻近的高税国对比,这样更突出了避税地的形象,使较多的资金、业务流向避税地。

  (4)政治体制的不完整性。国际避税地中,许多国家和地区过去是殖民地,有的至今仍是殖民地或带有强烈的殖民地色彩,有的甚至仅是一个小岛、托管地,它们其中有些避税地迫切希望政治独立和经济繁荣,即一旦脱离殖民关系后,出于迅速发展本地经济的愿望,很容易在原依托关系的基础上过渡为避税地。

  2.国际避税地类型

  国际避税地可分为三种类型:

  (1)纯国际避税地,这样的地区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即不征直接税。属于这一类型的避税地目前世界上有: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瑙鲁、新赫布里底、特和凯克斯、新喀里多尼亚、格陵兰、索马里、圣皮尔和密克隆。

  (2)完全放弃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只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这类地方有:安哥拉、安提瓜、巴林、巴巴多斯、以色列、英属维尔京群岛、列支敦士登、荷属安德列斯、蒙特塞拉特群岛、圣海伦娜、斯瓦尔巴群岛、瑞士、澳门、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利比里亚、巴拿马和哥斯达黎加。这类避税地征收某些直接税,但税率低,税基窄,因而税负轻,又称为普通避税地,是国际避税中经常使用的避税地。

  (3)实行正常课税,但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这类地方有:加拿大、希腊、英国、卢森堡、爱尔兰、荷兰和菲律宾等。这些国家税制完备,税率也不低,之所以称之为避税地,是因为它们对某些行业或特定的经营形式提供了极大的税收优惠条件。例如,希腊以海运业和制造业、英国以国际金融业、卢森堡以控股公司、荷兰以不动产投资公司而成为特定经营形式的著名的国际避税地。

  3.避税地的作用

  国际避税地的作用主要有:

  (1)影响了国际资本的流动方向。国际避税地吸引了众多的跨国纳税人,这对国际资本的流动起到举足轻重的影响作用。

  (2)影响了高税国政府的财政收入。这对高税国政府是不利的,但对其经济行为也产生一定的“安全阀”作用。若无这些避税地,纳税人在高税负下会将其所得来源和财产同他们自己一同逃离该国,使该国蒙受更大损失。

  (3)增强了跨国公司的收入。跨国公司是避税地存在的最大受益者,借此可以减轻税负、增加积累、扩大投资、加速发展,从而得到更多的收益。

  (4)促进了国际避税地的经济发展。一些避税地政策和业务带动了建筑、运输、旅游、服务等相关行业的发展,扩大了就业机会,增加了外汇收入,促进了金融业的兴旺,为政府筹资带来了便利,并有利于引进技术和管理等。

  4.利用避税地进行纳税方案选择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进行纳税筹划,实际上还是属于回避税收管辖权,一般来说,当纳税人进行下列税收筹划时要用到避税地、利润划拨,通过税收协定来分配税后利润;把税前利润拨往低税收管辖权地区;使行政人员报酬的税负最小化。通过途径主要就是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基地公司实际上是受控于高税国纳税人建立避税地的虚构的纳税实体,其经济实质仍在其他国家。绝大部分基地公司在避税地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仅租用一间办公用房或一张办公桌,甚至仅仅挂一张招牌,所以这种公司也被称为“信箱公司”或“纸面公司”。基地公司一般有四个特点:

  (1)设立基地公司是以减轻税负为目的;

  (2)基地公司一般设在避税地;

  (3)基地公司同居住国公司和第三国公司有关联,有的就是跨国公司内部的母子公司或姊妹公司;

  (4)基地公司是受母公司控制的。利用设立基地公司减轻税负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把基地公司作为虚假的中转销售机构。

  (2)把基地公司作为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是指为了控制而非投资的目的拥有其他一个或若干个公司大部分股票或证券的公司。其主要作用有:通过持有多数股份控制商业或工业公司,起投资基金的作用;以发放浮动债券所获得的资金为本国集团内的公司提供资金来源;收取股息、利息等消极所得。建立控股公司,一般要求子公司将所获得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回到基地公司,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把基地公司作为收付代理的招牌公司。跨国纳税人为了躲避对所得收入征收各类所得税,便在避税地设立招牌公司,专门收付代理各类所得收益品,包括收取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劳务费和贷款,即将有关收入都转到避税地招牌公司的账上。而实际上,贷款的借出、特许权的转让、货物的出售以及劳务的提供均不在避税地。

  (4)把基地公司作为投资公司。这种基地公司是以从事有价证券投资为目的,主要持有其他公司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公司。它只构成某个公司很少或极少的股份,并不提供任何有意义的企业决策投票权。组建投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或减轻对股息、利息、租金等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

  (5)把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在大部分国家,信托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且对这种信托法律关系的存在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然而在一些避税地,信托则可以作为法人存在,并允许一项信托长期存在,如列支敦士登。在另一些避税地,允许建立信托,但无信托法规,因而信托也可以无限长期存在,如海峡群岛等,这样在高税国的纳税人便可将其财产或其他资产委托给避税地的一家信托公司或受托银行,由其处理财产的效益。跨国纳税人利用信托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财产所得和转让资产产生的资本利得的税负,更由于信托资产的保密性,还可以通过信托资产的分割将其财产转移到继承人或受赠人的名下,借此来规避有关国家的继承税、遗产税或赠与税。

  (6)把基地公司作为航运公司。把基地公司作为航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使海运收入减少,避免税负。由于航运公司具有流动性,公司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可以分离,注册地又可在第三国。因此,航运公司通常会在某个避税地办理船舶的登记手续,并悬挂一面方便旗帜。所谓方便旗帜是指允许非居民船主悬挂的国旗,旗帜国政府除了收取一部分注册费外,对挂旗船并不实行财政性或其他控制。

  (7)把基地公司作为金融公司。金融公司是为公司集团勾部借贷业务充当中介人或为第三者提供资金的机构。跨国纳税人为了利息收入的预提税的减少常常借助税收协定在某些避税地建立金融公司,从事中介业务。它们既可充当公司内部借贷的中介,为内部融资进行调配;又可从事向非关联企业的正常贷款业务,获得利息收入;还可为集团成员提供进行长期投资所临时需要的大笔资金以减轻公司税负。为了收到满意的效果,必须在理想的地点建立这种基地公司:首先,此地与借款人的所在国签订了减征或免征预提税的税收办定;其次,所在国税务部门能够容忍该公司的微利经营;再次,此地对支付贷款人的利息不征预提税。
此外,还可以有以下的基地公司形式:

  (1)专利持有公司。主要经营内容是提供和转让各种专利权。

  (2)贸易公司。它是专门从事货物或劳务贸易及租赁业务的实体。

  (3)受控保险公司。在跨国公司内部,为其公司成员提供保险和分保险的公司。

  (4)离岸银行。是由高税国居民在避税地建立的以海外投资为目的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离岸基金和以所在国非居民为业务对象的离岸银行。

  (5)服务公司。指从事部分管理、卡特尔协定组织、互助基金管理或其他类似劳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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