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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国际税收进行纳税方案选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24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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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公司A,欲组建一个子公司B,在Y国开展业务,Y国与美国没有双重税收条约,根据Y国的法律,支付给外国实体的股息要按40%的税率征税,对A公司来说税率太高也不能得到美国法律的全部的双重税收减免。

  Y国与欧洲w国有双重税收条约,根据条约Y国对股息的预提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并且,根据与美国的条约,w国对来自国外的股息不征所得税,对付给美国母公司的股息的预提税率只是5%。

  结果,A保险公司先在w国组建子公司C,再通过子公司C组建另一子公司B,纳税义务将从40%减到20%(15%加上5%)。但是这类筹划采用了条约采购形式,有时会被分类为“法律的滥用”,受到来自道德方面的谴责。美国在许多提议的条约法律议案中加进了反对条约采购的规定。同时,通过税务当局做出的行政裁定,美国使条约采购难度加大。如果在中间条约国家建立的实体除了控制投资以外,还起着服务某些企业目的的作用,条约采购的缺陷也许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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