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企业的债务重组产生的资本公积是否要缴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25 09:49
人浏览

  

提问内容:

我是一生产性企业。前年,我公司与一施工单位就车间改造工程进行合作,对方负责我单位车间改造工程,改造期限为10个月,工程总价款为2600万元。至去年8月,车间已全部改造完毕。按照工程进度,我公司应在工程验收后支付对方剩余的1000万元基建改造款。但由于这两年我公司回款较慢,资金紧张,不能按期支付给对方。在支付了400万元后,另外600万元一直未支付。今年2月份,对方提出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同意免去我公司80万元债款,仅支付其余的520万元即可。为此,我公司筹措了一笔资金结清了基建改造款。我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对方免去的80万元债款计入了资本公积。在一季度所得税申报时,我认为既然计入了资本公积,是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会计上又没有规定资本公积需要缴税,就没有进行纳税申报。但在最近的税收检查中,税务机关提出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将80万元资本公积并入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对此疑惑不解。请问: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资本公积需要作纳税调整吗?相关的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专家答复如下: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资本公积。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所以,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虽然不确认收益,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对公司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就相当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一项捐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你厂取得的债务重组收益应当作纳税调整,取得的8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尽管按照会计规定可以计入资本公积,但纳税时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资本公积。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所以,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虽然不确认收益,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对公司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就相当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一项捐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你厂取得的债务重组收益应当作纳税调整,取得的8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尽管按照会计规定可以计入资本公积,但纳税时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编推荐

新条例下企业增值税问题最新汇编大全

新条例下企业消费税问题最新汇编大全

推荐:新准则下增值税转型如何做账

2009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

现金流量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日记账法编制例解[page]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