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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防暑降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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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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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中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职工防暑降温费已经属于福利费的范围。只要福利费不超标,防暑降温费不存在纳税调增的问题。

  而原先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规定,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制定了本地的税前列支标准。例如,北京市防暑降温费标准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为60元,从事室内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45元。因此,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都需要作纳税调增。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将防暑降温费纳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企业只要是合理的支出,即使超过本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只要是企业全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支,就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与原来的税务处理产生了较大变化。

  但是企业应注意防暑降温费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没有变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要注意,企业如果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且不属于雇员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也不需要列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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