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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索赔之税务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25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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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导读: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会经常遇到各种索赔事项,因为索赔在税法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企业对索赔的处理也各不相同。本人通过对各种索赔进行分析,发现索赔只是人们约定俗称的一种称谓,对各种索赔的税务处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一、经销企业向生产企业进行索赔

  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我们”)的产品销售之后,一般仍负有“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义务。在“三包期”内,如果消费者对我们的产品不满意,就会向我们的经销商提出免费维修,更换备件的要求,然后,经销商会就发生维修费用再向我们索赔。

  这种所谓的“索赔”实质就是“三包服务”中的包修服务,因为这种包修服务是我们委托经销商完成的,因此我们应向经销商支付修理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三包索赔支出。因为经销商提供的是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可以向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可以凭此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七条规定:“问: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二、生产企业向供应商进行索赔

  我们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进而向供应商提出索赔,这种索赔一般根据材料的价款、耗用的工时费、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索赔金额。这种索赔,根据索赔金额大小,又可以分成金额小于原材料价款的索赔和金额超过原材料价款的索赔。

  (1)金额小于原材料价款的索赔

  我们向供应商收取索赔款,实质上就是供应商的产品因质量出现问题而向我们进行销售折让,供应商按照低于正常的销售价格向我们收取原材料价款。对于销售折让,税法规定应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因此,索赔收入不能算作我们的收入,应该是采购货物的采购成本的降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2)金额大于原材料价款的索赔

  如果因为某种原材料的质量问题,给我们的整个产品造成损失,这时,我们向供应商的索赔就带有惩罚性质,其金额会大于原材料的价款。这种索赔,实质上就是供应商对我们的一种损失赔偿。

  对于损失赔偿,它与企业的主营业务并无直接关系,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因此,这种索赔不属于发票事项,供应商的赔款,不是我们的销售收入,而是我们的损失补偿,所以我们不应该给对方按收入开发票,而是按赔偿所得开收据给对方即可。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所说的索赔,实际上只是一种俗称,它可以细分成上面三种不同的税收事项。第一种是包修服务,可以由“索赔方”开具应税劳务为“修理修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种是销售折让,应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第三种是损失赔偿,不属于发票事项,开具收据即可。

  三、企业变通做法的税收风险

  因为我们对税收政策的把握不够准确,企业对于索赔事项的处理普遍不规范。在现实工作中,存在如下三种变通的不规范处理做法。

  (1)索赔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有第一种索赔,是包修服务,可以由索赔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它两种索赔均不能由索赔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有的企业,只要是索赔别人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处理方法有如下税收风险:

  对索赔方来讲,将进项税额转出事项变成了销项税额事项,应纳税款没有发生变化。因为索赔方无论是收到增值税红字发票,还是开出收据,我们均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虽然索赔方的税款总额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因为我们开票行为不规范,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仍会面临处罚。

  对于被索赔方来讲,虽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因为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来就不应该开具,属于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被索赔方取得这些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存在较大税收风险。

  (2)供应商降低下批货物的销售价格

  有的企业发生索赔事项时,约定供应商在下批货物销售时,降低销售价格,以达到索赔的目的。

  这种变相做法比较隐蔽,但是如果仔细观察就会发现,供应商支付索赔时,造成这批货物的销售价格明显其他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存在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其他同期同类货物核定销售收入计算销项税额的风险。

  (3)供应商在下批货物销售时进行折扣

  与第二种变相方法类似,供应商在下批货物销售时进行处理,将索赔变相为折扣。这种方法更为隐蔽。因为目前税法并没有对折扣提供真实性合理性证明的规定,因此,只要折扣率不超过货物的毛利率,折扣就算合理。

  但毕竟折扣是一种抵减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做法,税务机关都比较关注,企业如果不能提供合理解释,仍然面临税收风险。

  综上所述,我们对于索赔事项应尽可能采用规范的税收处理方法,以避免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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