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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2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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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遇到重大的经济危机的时候,可以把债权转为股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债转股,债转股作为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之一,其涉及到的债务清偿、股权变动以及债务重组的各方利益是非常多的,也比一般的债务问题更复杂,那么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如何处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结合一个具体的债转股案例进行全面的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相关案例

  2009年1月16日,能达公司因购买一批原材料欠智华公司货款1000万元。由于能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10年5月8日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能达公司以其100万股普通股抵偿所欠智华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能达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协议生效日能达公司的市价为8元每股,豁免能达公司200万元的债务。

  新会计准则下的账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确认为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损失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按照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本案例中,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债转股后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100×(8-1)=7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0-100-700=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享有能达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

  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债务重组的条件和内容不同,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两种情况。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依据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本案例中,能达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对能达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由此可见,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如果债转股业务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同时,债权人暂不将其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其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本案例中,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能达公司当年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200万元;智华公司也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同时按该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确认对能达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在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是一致的,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的规定,企业因债转股业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债转股业务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且债务人因债转股确认的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人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根据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根据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前面的分析,债务人因债转股业务而增加的股本和资本公积,均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本案例中,如果执行的是新会计准则,能达公司由于债转股业务增加股本100万元,资本公积700万元,应缴纳印花税(100+700)×0.05%=4000(元)。

  三、债转股如何操作

  1、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

  (2)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

  (3)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2、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

  (1)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

  (2)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

  (3)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4)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

  3、债转股的具体形式:

  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如何处理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债务人在发生财务困难的时候,债权人可以按照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将对债务人的债权转变为对债务人的股权,并对债务作出让步的,通过此种方式需要按照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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