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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职工缴付企业年金能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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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3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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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导读: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我行为职工缴付企业年金,这部分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贵行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支付的企业年金,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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