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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纳税调整问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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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3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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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导读:本文汇总了什么是纳税调整、资产减值损失的纳税调整、职工教育经费超标如何纳税调整以及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等问题,从基本概念到实务操作编辑选取了较为经典和常见的问题供大家学习讨论。

  特别纳税调整与一般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是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差异形成的,就是按照税法对利润所得进行调整,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工资、费用和提取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开支等等,还有未提取或者未提足的成本费用,可以进行调整提足。如国债利息收入,会计上作为收益处理,而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作纳税调整。 【详细】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和纳税调整财税处理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计至可收回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详细】

  职工教育经费超标需作纳税调整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即可以先提后用。 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年底未使用完的计提数,作为该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以后年度使用。实际发生数超过计提数,有些企业补提费用,将该科目结平,但汇算清缴时,这部分数额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有些企业为避免纳税调整,差额不进入费用,形成红字余额结转以后年度。 【详细】

  关联方披露准则与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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