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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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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4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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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的规定,纳税人用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199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文件《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按照这一规定,纳税人从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取得普通发票的,在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款时,其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方法是否应按4%的征收率计算?

消费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条例中所列举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其征税仅为生产(或进口)这—特定环节,应税消费品进入下一环节不再征税。

考虑到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为平衡全能厂与协作厂之间的税收负担,保持应税消费品税收含量的一致性,从1995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外购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一律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所谓连续生产,是指应税消费品生产出来后直接转入下一生产环节,未经市场流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从生产厂家购进应税消费品,再出售给另一生产厂商,此厂商用以继续生产的,不属于消费税法规所规定的连续生产。

因此,纳税人从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属连续生产行为,不涉及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问题。目前,纳税人用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取得普通发票的,在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仍采取6%的征收率进行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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