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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所得可延期缴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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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4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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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市公司2007年授予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00000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为2年,授予价为每股1元。近期,该员工行使期权,行权时股票价格为每股7元,为此该员工可获利600000〔(7-1)×100000〕元。由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该员工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请问,该员工是否可以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情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作出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文还明确了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本通知规定并从2009年5月4日起执行上述延期纳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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