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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公司销售电话磁卡应怎样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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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4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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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规定“邮电通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电信物品销售为其中一项,是指在提供电信服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的业务。《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根据国税发[2000]143号文规定,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能记入预收账款,而应直接记营业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以前预收款账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3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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