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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电石渣生产水泥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4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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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的企业,在获得国家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认定后,可否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国家发改委对外发布《关于鼓励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对生产过程中全部利用电石渣替代天然石灰石生产水泥的企业,将从规模和工艺方面放宽审批条件;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的企业,在获得国家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石渣是电石制取乙炔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目前我国生产聚氯乙烯(PVC)以电石法工艺为主,每消耗1吨电石,产生1.1吨电石渣。电石渣的露天堆存,占用大量土地资源,污染环境。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是目前电石渣资源化最成熟、最经济的方法,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目前由于电石渣生产水泥项目在审批时,在工艺和规模等方面与现行水泥产业政策相矛盾,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的企业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信贷融资等方面受到很大影响,许多项目无法建设。
  
针对上述情况,《通知》明确,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规模,不受产业政策所定规模的限制,但须达到1000吨/日及以上。鼓励规模较小的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通过与周边水泥企业或其他可消化电石渣的企业合作,使电石渣得到充分利用。对于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生产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生产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通知》同时明确,在获得国家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认定后,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的企业,将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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