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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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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4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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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独资电子企业,根据客户的订单进行生产加工,由于市场更新换代问题经常造成我公司存货的报废,半成品或成品,请问我司要就这些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吗,是属于正常损失吗,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三条规定,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非正常损失”作如下解释:“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正常损失。

何谓“正常损耗”,应是制订有损耗定额的合理损耗,而对贵公司根据客户的订单进行生产加工,由于市场更新换代问题造成存货、半成品或成品的报废,如果在制订的损耗定额内的合理损耗,属正常损失按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扣除,同时正常损失亦可在税前扣除。如果贵公司根据客户的订单进行生产加工,由于市场更新换代问题“经常”造成存货、半成品或成品的报废,则不属于损耗定额内的合理损耗,应属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贵公司由于市场更新换代造成存货、半成品或成品的报废,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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