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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业的计税依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4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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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业,是指出租人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转租业务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双方签定承包、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报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租赁业的营业额是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的租金的全额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7]490号

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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