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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干个体 并非全免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5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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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询问下岗失业人员是否免税?简单回答“是”或“否”都不妥当。笔者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一下盘点,以便下岗失业人员便于掌握相关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证免交工本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规定,“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优惠政策有行业限制和税种限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可见,从事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不在享受优惠政策之列,税收优惠也只限上列税种。如果下岗再就业从事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则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第二条,照章征收增值税。

  享受优惠政策有经营规模限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第一条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而新办服务型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的税收优惠是不一样的。

  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第一条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该类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是扶持弱势群体,如果同一个人能同时经营多个项目,则不应再视为弱势群体。

  优惠政策有时间限制。如上文所引,相关优惠政策仅在3年内免征有关税收,而且执行期限都为2003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不仅如此,对个体经营的起始时间也有限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规定,“个体经营是指2002年9月30日后从无到有,新办的个体经营户”。

  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通过借用、买卖、冒名顶替等方式改变经营者,注销原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均不得享受上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已经减免的税款应予追缴。2002年9月30日正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时间。

  享受优惠政策有严格的审批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再就业优惠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办理减免税手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也就是说,3年优惠须每年都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

  下岗失业人员有严格的界定。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仅指4种情况:“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其他情况,如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从提出申请、条件限制、获得批准到管理监督各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笼统说“下岗失业人员不缴税”是不准确的。 (曹欣鹏,黄云龙,陈荣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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