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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让、折扣方式销售的销项税额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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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5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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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企业为了鼓励购买者批量采购而在价格上给予一定数额的折扣,即购买越多,价格越低。

  在会计规定中,称为商业折扣,又称价格折扣。通常情况下,折扣销售是从商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直接扣算,扣减后的净额才是实际售价。因此,购销双方均是以折扣后的净额,即实际价格计算反映,也就是说发票所开金额是折扣后的净额。

 依税法规定:对于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且为价格折扣,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折扣后,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另外税法还规定:如果虽有在同一张发票上开的,但其折扣属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税法上规定是明确的,但在会计核算不考虑折扣扣额是由于经济生活中折扣销售(商业折扣)购销双方一般均是以折扣后的价格核算的,即发票所开金额就是按折扣后的价格开的,故税金直接按实际估算余额计算。

  税法之所以强调销售额与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是为保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需要即征税、扣税相一致考虑的。如果允许分开开发票,就容易造成销售方按减除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确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问题,就会有征收上的混乱。

会计处理同一般销售业务,购销双方均不反映折扣额,双方均按扣减折扣额后的余额计价入账。

[例]永明公司9月份销售A产品800件,价目表中标明不含税售价为650元/件,因购买数量较大给予10%的商业折扣,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货款尚未收到。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547 5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68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9 560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一种价格折让。

对销售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1)如果购货方尚未进行账务处理、也未付款,销货方应在收到购货方转来的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注明“作废”字样。

如属当月销售,销货方尚未进行账务处理,则不需要进行冲销当月产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只需根据双方协商扣除折让后的价款和增值税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

如属以前月份销售,销货方已进行账务处理,则应根据折让后的价款和增值税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与新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的差额,冲销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和当月销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收账款”。

[例]天华厂7月20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验货付款)销售给光明厂乙产品40000元,增值税税额6800元,由于质量原因,双方协商折让30%.8月18日收到光明厂转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会计分录如下:

7月20日办妥托收手续时:

借:应收账款——光明厂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乙产品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8月18日转来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扣除折让后的价款28000元即40000元×(1-30%)和增值税税额4760元即6800元×(1-30%),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冲销主营业务收入12000元(40000-28000)和增值税税额2040元(6800-4760)]:

借:应收账款 14040(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乙产品 12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红字)

(2)如果购货方已进行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已无法退还。这时,销货方一般也已进行了账务处理,销货方应根据购货方转来的证明单,按折让金额(价款和税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冲销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据。

[例]天华厂上月销售给耀华厂丙产品40件,由于质量不符合要求,双方协商折让20%.耀华厂转来的证明单上列明:折让价款20000元,折让税额3400元。根据证明单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银行汇出款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丙产品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page]

实际登账时,“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以红字记入贷方发生额。

  3、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购买者在一定信用期内早日付款而给予购买方一定数额的折扣,等同于财务会计上所讲的现金折扣。

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的区别,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而折扣销售则是与实现销售同时发生。

现金折扣应视为一种理财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因此,按税法的规定,这种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抵减,应该记入“财务费用”。

由于在存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有两种不同的确认方法,即总价法和净价法。我国会计实务中规定采用总价法。即在销售业务发生时,以未扣减现金折扣的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和应收账款,而现金折扣,则通过“财务费用”(工业企业)和“销售折扣与折让”(商品流通企业)进行核算,不调整已入账的销售收人和销项税额。企业在发生现金折扣时,应借记“财务费用”等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

[例]永明公司9月份销售A产品800件,价目表中标明不含税售价为650元/件,因购买数量较大给予10%的商业折扣,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货款尚未收到。公司为对方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

于10日内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536 608.80

财务费用 10 951.20

贷:应收账款 547 560.00

于10日后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547 560

贷:应收账款 547 560

  4、销售回扣

销售回扣是一种不合法、不正常的销售行为。因此,不论其在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都不能冲减销售额,都不能影响销项税额。如果企业按销售金额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又按回扣额开出普通发票(红字)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冲减销项税额,发现后应补缴税款,并支付滞纳金等。通常企业核算中是将其列支于管理费用里,而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销售货物给对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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