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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5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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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购入所需材料,可据物资回收单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计算抵扣,税率为10%,企业从其他企业购入生产免税产品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例如,永明公司2月份从某废旧物资回收站购入废旧物资一批作为原材料使用,取得的对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上注明价款10 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付讫,材料已到达并验收入库。该企业材料日常核算按实际成本计价。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收购废旧物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 000 × 10%=1000(元)

收购的废旧物资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9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当月从另一生产企业购入生产免税产品所需原料,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

借:物资采购  23400

贷:应付账款等  2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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