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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取得废旧物资发票的抵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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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5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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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发票

(1)可使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主体必须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可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主体必须是符合《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3)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只能是防伪税控系统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与农产品收购凭证不同‚生产企业不能直接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收购废旧物资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兼营的非废旧物资及收购废旧物资加工后再销售的‚不能免税‚也不能使用“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生产企业取得的这类发票不能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使用废旧物资发票的几种特殊情况。

(1)旧设备是旧货而非废旧物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旧设备不应该使用“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而应使用普通发票‚并按4%的税率减半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购买旧设备取得“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发票管理办法》中“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形‚首先该设备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其次更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税务部门还会按《发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纳税人从收购废旧物资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处购买废旧物资‚因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废旧物资不能免税‚也不能使用“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只能自行开具或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纳税人取得的这类票据不能按10%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要获得进项税额抵扣‚根据《关于取消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规定‚可由个体工商户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申报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时间。

纳税入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自废旧物资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同时需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的纸质及电子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与采集的有关信息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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