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以物易物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5 08:40
人浏览

以物易物,是购销双方不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在实际工作中,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即以自己发出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以收到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应注意的是: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例] 红发厂以A产品100件,成本8000元,售价10000元,兑换祥发厂甲材料500公斤,价款10000元,双方都为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材料时:

借:原材料——甲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产成品——A产品  8000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只有得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据以借记“进项税额”,而不能仅据“材料入库单”自行估算进项税额;再则,对发出的产品必须按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而不能直接冲减“产成品”,漏记收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