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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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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5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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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可凭自行开具的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农业生产者企业、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凭其开具的普通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收购或购进农业产品凭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应按照先付款后抵扣规定执行。(国税发[1994]122号 财税[2002]12号)

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买价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和税款,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如:A企业为一家食品加工厂,2006年4月从某家庭农场购入小麦100吨,每吨600远,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收购款总计60000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52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34

贷:应付票据 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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