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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支付之应收帐款对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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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5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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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在2005年度将一笔应付帐款(已挂帐多年,估计不必支付此款项)调整增加利润,在今的增值税结算中,税务人员要求将此应付帐款进行进项转出,补缴税款,会计要求提供有关法律条文,答复是无明确的法律条款,不知我单位的此笔税款是否补缴?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2001-9-28国税函[2001]730号)第二条“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一)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之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2000- 1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2000-11-16国税发[2000]187号)的相关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应予转出,并补缴增值税款的情形,仅限于前述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因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着虚假等问题,或者相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系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或者非正常损失等。至于同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相对应的价款没有实际支付,并且最后因各种原因无须再予支付的,没有任何法律或者文件规定,该种情况下相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税款。

因此,贵司长期挂帐的应付帐款因实际不须支付而调增当年度利润时,税务机关要求与该帐款相应交易的进项税额转出,没有法律依据,也与税收执法实践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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