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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有无单独减免的情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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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征收,这样在减免“三税”时,相应也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但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有无单独减免的情况?

  答: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金融业调增3%征收营业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4.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再国办发[2004]10号文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6.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以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纳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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