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利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进行纳税方案选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9 12:16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按6%的征收率换算。

1.当纳税人决定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应选择生产厂家,而不应是商家。所谓连续生产,是指应税消费品生产出来后直接转入下一生产环节,未经市场流通。因此,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的外购消费品仅限于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的,不包括从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另一方面,同品种的消费品,在同一时期,商家的价格往往高于生产厂家。由此可见,生产厂家是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首选渠道,除非厂家的价格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后的余额比商家的价格高。

2.当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时,应从对方取得普通发票,以获取更多的消费税抵扣。

.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