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税筹划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7 09:03
人浏览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分别按下列方式确定对企业避税有利。第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第二,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发出当天。第三,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的当天。第四,以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当天。第五,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当天。第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第七,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