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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营运的税务筹划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7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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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不同方式筹集到资金后就进入资金营运周转阶段。这个阶段包括购销活动、生产活动、存货计价、摊销、成本计算、费用汇集分配等,都有一个如何进行税务筹划的问题。

第一,可以利用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制和税负不同,进行税务筹划。增值税由价内税改成价外税后,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而小规模纳税人则直接根据销售额(不含税)计算应缴增值税。由于各个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销情况不同,按一般纳税人计税与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造成税负不同。尽管两种纳税人各有不同的划分标准,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有所变动,按另一种纳税人对待。企业出于减轻税负的目的,就可以通过税务筹划,使之按税负较低的纳税人对待。假定某企业主要从事汽车修理修配,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于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小,只占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15.3万元[(100–10)×17%]。如果企业将其中一个修理车间分离出来,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的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70万元和30万元,就分别符合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条件,可适用于6%增值税率(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税4.2万元(70×6%)和1.8万元(30×6%)。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较之一般纳税人减轻增值税税负9.3万元(15.3万元–6万元)。

企业如何判断选择哪种纳税人对自己有利呢?可以用以下方法:

1、抵扣进项物资占销售额比重判断法:

假设抵扣进项物资占销售额的比重为X,则下式成立:

17%÷(1+17%)×(1+X)=6%÷(1+6%)

解: X=61.05%

这就是说,当企业的抵扣进项物资占销售额的比重为61.05%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若大于61.05%,一般纳税人税负较小规模纳税人轻;若小于61.05%,则结果相反。

2、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

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额(两额均匀同期),则下式设立:

[Y÷(1+17%)–X÷(1+17%)]×17%=Y÷(1+6%)×6%

解: Y=1.638X

这就是说,当企业的含税销售额为同期购货额的18%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若企业的含税销售额大于同期购货额的1.638倍,一般纳税人税负重;若企业含税销售额小于同期购货额的1.638倍,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

第二,可以利用“三来一补”的经营方式,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所谓“三来一补”经营方式,是指由外商提供原材料、提供零部件、提供图纸资料,由我方企业进行加工、装配或制造,将成品交给外商,我方企业收取工缴费或者我方企业用工缴费或生产的产品偿还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材料的经营方式。对“三来一补”经营方式,国家提供了很多税收优惠。如对外商来料、来料占产品中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月份起,在三年内免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外商运进加工装配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所需要的设备免缴关税和增值税;加工装配后交由外商收回运走的产品,凡不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免缴增值税等。此外,“三来一补”企业在创办三年内可免缴流转税和所得税。

第三,可以利用出口产品退税政策,积极组织产品出口,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税法对出口产品采取“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即生产单位直接出口的产品,其已纳的增值税税金,退还给生产单位;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退税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产品,退税给委托单位。

第四,可以利用资产的分类计价进行税务筹划。一般说,资产支出当年摊销计入销售成本或期间费用的数额越大,则越节省所得税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有专门规定,从而在相当程度上规范了资产分类计价的方法和内容。但不可能规定得十分周全。因此,企业会计人员在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可以进行税务筹划。

资产分类计价中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是:对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某些器具、工具等,应尽可能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并采用一次摊销法;对某些结算单据不全,但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先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不宜继续停留在“在建工程”账户;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时,应尽可能合理地列入折旧年限较短的类别;当一项货币支出计入方式可在期间费用、生产成本、递延资产、待摊费用、原材料之间选择时,应选择其中最能影响计税所得额的分类方法;税法规定限额的工资费用、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实际应酬费、福利费、借款利息费等发生超限额时,暂计入待摊费用,留待以后年度摊销,可免缴所得税。

第五,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权进行税务筹划。对外购商品进货费用直接计入期间费用,可以缩小所得税税基。因为进货费用计入期间费用,对所得税税基的影响要大于将进货费用计入外购商品成本;在进货成本上升时期,选择后进先出法作为企业领用或者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可以达到多列销售成本,缩小所得税税基的目的;从期末在产品计价方法中选择能够多列产成品成本和销售成本的计价方法;对于一些可选择计入生产成本或期间费用的支出,应尽可能计入期间费用账户,可以达到缩小所得税税基的目的。

第六,可以利用资产摊销进行税务筹划。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税法通常只规定最短的摊销年限或一段可选择的摊销年限区间。企业会计人员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确定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年限时,应着眼于节省所得税,利用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以及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年限的选择权,做好资产摊销的税务筹划。此外,对企业的商品、产成品、原材料等各项存货,税法也允许企业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选择一种方法,计算上述存货的发出成本。企业会计人风吹草动应当充分考虑上述不同成本计算方法对企业计税所得额和所得税的影响,确定其中一种成本计算方法。再有,对企业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摊销,税法也允许企业会计人员在一次摊销和分期摊销等方法中选择一种摊销方法,显然,为了节省所得税支出,企业通常应选择一次摊销法。最后,企业期末在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常有以下几种:不计算在产品成本、在产品成本按其年初数固定计算、在产品成本按其所耗用的原材料费用计算、在产品成本按定额成本计算、按定额消耗量或定额费用比例分配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费用等方法。税法允许企业从中选择一种方法确定在产品成本。在产品成本大小对所得税的影响,尽管与产成库存商品发出成本对所得税的影响,在影响程度上有较大区别,但对在产品率较高的企业,仍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做好在产品成本计算的税务筹划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七,可以利用结算方式的选择权,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可以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例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货款的,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待收到货款时才出具发票纳税。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若站在购货方面角度,则应作相反的筹划。在不能做到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销售货物时,则尽可能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这样不会垫付税款。

第八,可以利用货物的税负差别政策,生产经营低税项目和免征项目。例如,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但销售或进口特定货物增值税率为13%。有的项目免缴增值税,有的项目免缴营业税等。

第九,可以利用税收起征点的政策,开展小批量多种经营项目。例如,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第十,可以利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缴增值税政策,不断更新企业设备和低值易耗品,专门组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例如,石油公司购进加油机,使用一段时间再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因此,石油公司可以不断更新加油机,经营使用过加油机的销售项目,可以达到免缴增值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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