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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与税收筹划之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7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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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与税收筹划概念的定义,目前尚难以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出很有权威或者全面的解释。特别是企业对涉税事项进行的筹划,是称之为纳税筹划还是税收筹划,至今理论界无统一定论。笔者认为纳税筹划与税收筹划是有区别的。

1.两种筹划的主体不同。

目前,人们把企业进行的纳税筹划也称之为税收筹划。虽然,税收收入由征纳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都是权利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税收征纳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对纳税人而言,税务机关总是处于“强者”地位,其行为处处居于主动。加之税收是税法所确定的,其实质是国家为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也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因此,税收筹划应是征税主体的职责,纳税筹划则是纳税主体应去完成的课题。税收筹划与纳税筹划并存于税收征纳活动中,有利于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之更趋于公平合理。

2.两种筹划的概念不同。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进行旨在减轻税负(少缴税、不缴税或缓缴税)的谋划和对策。税收筹划则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税收筹划是以税收为对象的筹划,包括税收立法、各税种征收条例的确定、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的订立或修订、反避税条款的制定等等,为税收确定征税依据。狭义的税收筹划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能的税务机关,运用自己的权力,依据税法中的“不允许”、“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进行旨在增加税收(防止偷税、逃税、骗税,减少抗税、欠税)的谋划和对策。税收筹划应属于税收管理范畴。因此,在建立和完善有关的税收法律条款,以及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制度的前提下,由征税主体进行税收筹划,更能体现税收的“三性”,更能维护税收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增加税收收入。

3.两种筹划的目标不同。

纳税筹划与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与征税主体从各自的或保护自己的利益出发的谋划与对策。纳税筹划的目标是节税。节税是纳税人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以减轻税负为目的,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纳税筹划所寻求的节税是在坚持合法性、事先性、适应性、综合性的原则基础上进行的。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增加税收。它是从税收法规制度的订立及进一步完善,反避税条款的制定等等开始筹划,在税收征管中制定和采取防止偷税、逃税、骗税和减少抗税、欠税的措施与对策,以确保税收收入的实现。两种筹划的目标虽然不同,但两种筹划并存,更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结构、税收制度,实现规范的税收政策。

4.两种筹划的范围不同。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针对本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谋划和对策,筹划范围仅限于企业本身经济活动所涉及的纳税事项。如企业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才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企业是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才进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企业是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才进行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企业需要占用土地,才进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筹划,如此等等。税收筹划则是以税收为对象的筹划,它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税依据和范围,如建立税收制度、税收结构,开征哪些税种及税率等等。在税收征管中制定或采取防止偷税、逃税、骗税及减少抗税、欠税的措施和对策,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水平,防止税收流失。

                            (pc1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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