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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也需筹划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7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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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所说的公益性捐赠是指公益、救济性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公益性捐赠是一件很高尚的行为,国家税法通过优惠政策对此予以鼓励,因此很多纳税人便想当然地认为公益性捐赠肯定都免税,没有什么可以筹划的,其实不然。

一、公益性捐赠的条件限制

确实,国家为了鼓励社会公益性的捐赠,在税法中规定了一定的优惠条款,但这一条款的实施却是有一定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能得到全额免税,否则便应全额或部分缴纳税款。

首先,捐赠应该通过特定机构进行。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只有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才能够免税,纳税人自行进行的捐赠,不能享受免税待遇。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组织。

其次,捐赠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这些对象包括:①向红十字会的捐款。②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③对特定教育事业的捐赠,如对国家出资兴建的中小学的捐赠。④对某些特定文化事业的捐赠,如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⑤向某些团体的捐款,如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自强救国基金会、团结自强协会、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等。⑥对于风灾、火灾等的捐赠等等。

再次,捐赠有一定的限额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通过特定机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纳税人经过特定程序进行的公益性捐赠,除了外资企业可以全额扣除外,都有限额规定:①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通过特定机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内一般性企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
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内可据实扣除;向红十字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向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向特定文化艺术等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抵扣。

最后,应该注意的是捐赠所免的是所得税,对于这些物资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法并没有规定予以免征。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公益性捐赠属于税法中的“无偿赠送他人”的范围,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通过特定机构捐赠的筹划

如果经济主体不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捐赠,则不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因此该项筹划的关键就是想办法将捐赠通过特定机构进行。

例如,某电影导演刘某2001年4月和华龙电影制片厂签订协议,负责导演一部历史电影《乾隆》,合同上写明:影片制作完毕后交片时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20万元,税款由刘某自行负责缴纳。2001年7月,刘某交片,一次性从电影制片厂获得劳务报酬20万元。为了改善家乡的教育条件,刘某将其获得的20万元劳务费全部直接捐赠给了家乡的2所中学。2001年8月5日,刘某收到税务机关的催缴税款通知书,并附带一张处罚单,单上注明罚款2000元。刘某不服,到税务机关进行辩解。税务机关的答复是,该项捐赠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捐赠额不能从劳务报酬中扣除,应以劳务费的全额缴纳税款。刘某还获知,华龙电影制片厂也被罚款2000元,原因是该厂没有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可见,捐赠也是需要筹划的,弄得不好,可能不仅因为捐赠而分文未收,而且还会倒贴税款和罚款,例中的刘某便是这样。其实,这里的筹划很简单,只要刘某在捐赠时注意通过特定机构进行就可以了。当然,抵扣有一定的限额规定,因此要想全额免税,应该在此基础上进行其他的筹划。

三、利用捐赠限额的筹划

上面的案例里,企业要想捐赠全额免税,就要在捐赠限额上做文章。对于捐赠额的筹划可以从两方面进行:

一方面,企业如果发现捐赠金额已经超过了可扣除的限额,则在纳税申报时,应自行调整减除或分次捐赠,以免税务机关要求补税的同时另计少缴税款的利息甚至罚款。如,例中的刘某就可以考虑分次捐赠,因为公益事业需要长期性的支持,如果刘某每次获得劳务报酬款项或其他收入时,都在扣除限额内进行捐赠,经过多次捐赠,使得总额达到20万元,同样也能达到改善家乡教育现状的目的,而且还能够免缴税款。这样就会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捐赠效果,可谓是名利双收。

另一方面,如果无法减除扣除金额,则尽可能选择扣除限额较大的捐赠对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针对不同对象进行的捐赠,其扣除限额大不一样,有3%、10%,还有100%。如果有些企业进行捐赠就是为了某些特定目的,如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那么这种筹划便不可行。但现实中,很多企业进行捐赠是想获得较好的社会影响,为自己塑造一个良好的公众形象,而这相当于一种无形的广告。如果是这样,则无论捐赠哪个行业都无所谓,这时这种筹划便有了存在的基础。

四、同时获得多种收入的捐赠筹划

很多时候,纳税人可能会同时获得多种收入。虽然每种收入对于纳税人来说都意味着福利的增加,同样数量的收入效用一样,但是从税收的角度来说,用不同的收入进行捐赠,所带来的税收负担却是大相径庭的。

例如,王某为一个体工商业户,主要经营各项保管业务。2001年王某的业务状况较好,预计全年的营业收入按税法规定减除必要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2001年11月,王某偶然参加了一次体育彩票抽奖活动,并幸运地获得了4万元的奖金,王某很高兴,马上通过在场的希望工程基金会向希望工程捐赠了2万元。假定王某2001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00元×35%-6750=35250元。王某获得的偶然所得共4万元,其中允许扣除的捐赠额为:40000元×30%=12000元,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00012000)元×20%=5600元,因此王某这两项收入总共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5250+5600)元=40850元。

其实,王某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筹划减少部分税款的缴纳。具体筹划方法是,将利用偶然所得的捐赠改为利用经营所得的捐赠。同样用的是自己的钱,但达到的税收效果大不一样。如果其经营所得进行捐赠,则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0元×20%=8000元

经营所得允许扣除的捐赠额=120000元×30%=36000元

可见,王某捐赠给希望工程的20000元,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因此,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120000-20000)元×35%-6750元=28250元

通过筹划总共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为:(28250+8000)元=36250元,比筹划前少缴税款(40850-36250)元=4600元。

在纳税人同时获得多种收入时,到底该选择哪种收入进行捐赠,既能够达到捐赠效果,又不冤枉多缴税款呢?我们认为应该遵循以下的原则:首先,应选择适用税率较高的收入进行捐赠。高税率的收入应该缴纳的税款较多,如果进行捐赠,则可以较多地减少应缴税款。其次,应选择收入数量足以满足抵扣限额要求的收入进行捐赠,如果一项收入数量较少,对其进行捐赠则可能会出现捐赠款项不能全额抵扣的情况。
(pc7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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