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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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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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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国税发[1994]123号
发文单λ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94-5-11


最近,一些地方来文来电询问新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税种范Χ问题,现根据有关税法和国务院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明确如下:
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适用以下工商税收法律和暂行条例:
一,全国人大1991年4月9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全国人大1980年9月10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0月31日修正并同日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五,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六,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七,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八,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十一,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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