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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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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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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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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2月14日
第一条本法宗旨
为了对个人收入征收所得税,调整与个人所得税收缴预算有关的事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的法规
个人收入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法规是由总税法及根据总税法产生的本法和其他法规文件组成。
第三条纳税人
1、 蒙古国公民、在蒙古国常住的外国公民(以下简称公民)、无国籍人士、在蒙古国暂住的个人、获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按征税年度计算有固定工作岗位,从征税年度开始住满12个月,或居住超过183天以上的公民、无国籍人士、派往国外居住的蒙古国公民称为蒙古国常住纳税者,常住纳税者对在蒙古国和国外获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在蒙古国居住未超过183天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称为在蒙古国暂住纳税者。
4、 常住纳税者和暂住纳税者以外的纳税者称为在蒙古国非居住纳税者,暂住纳税者和非居住纳税者在蒙古国获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5、 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者登记备案的程序:
(1)常住纳税者和暂住者要到当地税务机关注册,并领取注册登记号。
(2)纳税者在领取注册登记号时填写注册表格。
(3)税务机关将给纳税者发放注册登记的所有执照,注册表格、纳税执照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4)企事业单位每次向公民发放所得收入时,在发放凭证上注明注册登记号,按每个公民的收入,应征税额予以代扣,每季度申报当地税务机关。
第四条应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1、一年内获得如下收入的公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劳动报酬及与之类似的收入:
a、按劳动合同在企事业单位以固定生产方式获得的工资、劳动报酬、奖金、补助、津贴及与之类似的其他收入。
b、除固定生产以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在签定合同的基础上完成生产任务,获得的劳动报酬、奖金、补助、津贴及与之类似的其他收入。
c、退休补助和救济金。
(2)(本规定于1997.04.17依法取消)
(3)经营企业收入。
(4)个体经营销售商品、材料、原料收入。
(5)资产流动和产权收入:
a、出售不动产收入及与之类似的其他收入。
b、收取股利、股份分成收入。
c、资产租赁收入及与之类似的其他收入。
d、专利权提成收入(版权、软件提供、专利、图纸设计、样品、商标、新技术开发、电影、录影带,录像带及其他电脑程序的租用或使用权的报酬等)
e、 贷款或存款利息收入及与之类似的其他收入。
(6)科学、文化、艺术创作者,提出新发明和合理化建议者,样品设计者获得的奖金及与之类似的其他收入
(7)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的奖金收入。
(8)彩票、猜谜、游戏收入。
(9)本法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收入。
2、应征所得税收入中包括现金(本国货币和外汇)以及实物。实物的价格按当地(省和首都)交易所的平均价格估价。外汇价格的计算,可按将外汇卖给银行的价格或蒙古国银行规定的汇率折算成图格里克。
第五条应征所得税收入的确定
应征所得税的收入按下列情况确定:
(1)工资、劳动报酬及与之类似的其他收入:
a、 按本法第四条第1款第1项a规定的收入中扣除已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后计算。
b、 按本法第四条第1款第1项b规定的收入总额计算。
c、 按退休金、退休补助和救济金计算。
d、 以家庭或合作合同形式完成的生产经营,每个人的收入额由他们自己确定,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则按参加合同人数分配计算。
(2)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企业收入
a、(本规定1997.04.17依法取消)
b从经营企业所得的收入总额中扣除有凭证的支出(原料、基本材料和辅助材料、半成品、气、水、电、燃料、零配件、包装费用、租金和贷款利息、雇工报酬、差旅费、医疗和社会保险、固定资产折旧和损耗费),公路运输和机动车辆税、特别税、自然资源租赁费后的差额。
对家庭成员获得的劳动报酬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计算。
经营企业者生产的产品、完成的生产和经营中用于自己或家庭所需的部分,则不列入支出费用。
c、饲养猪、禽、兔、蜂以及类似经营、种植业和其他个体生产者应纳税的收入,根据本条第2款b项规定自行确定。
若自行不能确定或无法确定应征税的收入,则以自然气候,市场条件,相同生产者为例,由税务机关确定。
(3)资产流动和产权所得收入的确定:
a、出售不动产收入额。
b、(本规定1997.04.17依法取消)
c、从资产出租所得总收入中扣除与出租有关的支出部分的差额。
d、股票红利、股份分成所得收入额。
e、 贷款或存款利息收入及类似的其他所得收入额。
(4)个体经营销售商品、材料、原料所得总收入中扣除有凭证的全部支出后的差额。
(5)科学、文化、艺术创作者,提出新发明和合理化建议者,样品设计者的奖金及与之类似的其他收入额。
(6)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的奖金收入额
(7)彩票、猜谜、游戏的收入额。
(8)其他的收入额。
第六条公民自留牲畜征税额的确定
有自留牲畜公民的应征税额、牲畜头数的确定,以绵羊为单位折算。牛、马、驼的头数以每5只绵羊计算,一只山羊以每1.5只绵羊单位计算,预算年度确定征税牲畜头数时,以上一年的年末统计数为基数计算。
第七条征税额
1、 蒙古国常住和暂住纳税者依据第四条第1款第1、3、4、9项和5项c规定的年收入按下列税额征税:
应征所得税的年收入额(图格里克)税率和税额
0— 2400000
2400001—4800000
 
4800001以上的10%
在240000图格里克上加2400000图格里克以上收入额的20%
在720000图格里克上加4800000以上收入额的40%
2、(本规定1993.03.13日依法取消)
3、对在国外工作从国内领取工资、劳动报酬的蒙古国公民收入所得税由政府报请国家议会确定。
4、从事无法及时确定收入的生产、经营的个体,其应征税额由政府报请国家议会确定。
5、由企事业单位支付个人所得收入时,按下列征税额予以代扣:
a) 本法第四条第1款第1项b规定收入额的10%。
b) 商品、材料、原料购买价的3%。
企事业单位将代扣的税额上缴预算,将此项收入填报征税登记表予以确认。
第八条专项征税额
按下列税额征收专项所得税:
1. 科学、文化、艺术创作者、专利权、提出新发明和创造性建议者,样品设计者获得的奖金收入额的15%。
2. (本规定1997.4.17日依法取消)
3. 出售不动产所得收入额的2%。
4. 股票、红利、股份分成所得收入额15%,贷款或存款利息收入及与之类似的其他所得收入额15%。
5. 依据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每只绵羊按下列税额征收:
省、首都税率/图格里克 色楞格省府、达尔汗乌拉
乌兰巴托、鄂尔浑
阿日杭盖、巴音浑格尔、布力根
戈壁松布尔、道日瑙戈壁、道仁特
东德戈壁、额布尔杭盖、额木戈壁

100


苏和巴特、赫布斯格勒、恒泰
巴音额勒给、乌不寺、浩布特75

戈壁阿勒泰、扎步恒506、 彩票、猜谜、游戏的所得收入额10%
7、 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的奖金收入额的10%
8、 产权所得收入额的10%
9、 到国外从事医疗、文艺、艺术、科学技术研究、广告宣传等知识经营的公民所得收入,若蒙古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无其他规定的,则按10%。
10、蒙古国常住纳税者若没有把纳税登记号告知支付收入者,则对其本法第八条第1、3、4、5、6、7、8、款规定的收入,按本法第八条(1)规定额征收所得税。
11、暂住和非居住者的征税额:
在蒙古国暂住和非居住者,按本法第八条、第四条第1款第5项c规定所得收入的20%扣除后,上缴预算。此项不包括第八条第9款规定。
第九条所得税的减免
1、对纳税人的下列收入免征所得税:
(1)(本规定1997.04.17日依法取消)
(2)除依据救济金法给予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者、孕妇和产妇的救济金以外的其他救济金,依据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救济金法和现役军人津贴法给予的安葬费,光荣母亲一、二级奖章基金、人民革命游击队员的退休金、参加1939年哈拉哈河战役和1945年解放战争人员的养老金、儿童补助金的收入。
(3)家级和命名奖、政府奖、蒙古国人民和功勋称号奖、发明奖、义务献血和哺乳母亲的补助金、公派差旅费。
(4)按保险条件发给的退休金、损伤补偿收入。
(5)政府贷款补贴和利息收入。
(6)依据法规享受的劳保服装、防毒饮料费、制服以及类似的其他福利收入,因发生突发性灾害和特殊情况由政府和当地机关、红十字会、国外给予的援助。
(7)有牲畜户的,每位成员以20只绵羊为单位,如果当年应征税牲畜因自然灾害、突发性灾难、严重病毒而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证明从应征税牲畜总头数扣除计算。
(8)(本规定1997.04.17日依法取消)
(9)(本规定1997.04.17日依法取消)
(10)在蒙古国的外交使馆、领事馆、联合国及联合国的其他机构、国际组织生产的外国公民的收入。
(11)本款第10项规定所指定的工作人员及家庭成员从国外经济来源所得收入。
(12)公民用自己的收入和银行贷款建造私人住宅或购买与其相等的收入免征当年所得税予以优惠。
(13)为大学、高等院校、中专学生上缴的学费,按国内同类学校的学费计算,免征当年所得税予以优惠。
(14)公民为教育基金、公益事业及注册登记的群众团体所捐的款。
2、(本规定1997.04.17日依法取消)
3、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第1款规定的应征所得税年收入中减去48000图格里克(原36000图格里克)予以优惠。
4、从事粮食、土豆、蔬菜生产的蒙古国常住者,对其收入优惠50%所得税。
第十条所得税的征收及上缴预算
1、 对企事业单位、公民按本法第四条第1款第1、3、4、9和第5项c规定的收入、按第七条第1款确定的税额征收。
企事业单位每一次向公民发放其所得收入时,按规定代扣其所得税,并填报征税登记表,予以确认。
按劳动合同工作的公民,工资、劳动报酬应征的所得税,由本企事业单位月底代扣,按年度结算,并填报征税登记表,予以确认。
应征所得税在年底或纳税人调动时,填报征税登记表,予以确认。
企事业单位将代扣的公民所得税,在下个月的10日前上缴预算。
如果本月代扣的所得税不足1000图格里克,则将此税款与下一个月的所得税款一并上缴预算。
2、 (本规定1997.04.17日依法取消)
3、 (本规定1997.04.17日依法取消)
4、 (本规定1997.04.17日依法取消)
5、
科学、文化、艺术创作这、提出新发明和合理化建议者、样品设计者的奖金及其与之类似的所得收入,彩票、猜谜游戏的所得收入,为文艺演出、体育竞赛提供奖金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将此项收入所得税按本法第八条第1、6、7及第八条之(1)确定的征税额予以代扣,并在3日之内上缴预算。
6、
股票红利、股份分成所得收入贷款或存款利息收入及与之类似的其他所得收入,由支付产权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将此项收入的所得税按本法第八条第4、8及第八(1)确定的征税额予以代扣,并在3日之内上缴预算。
7、 纳税人按下列税征税额,在以下规定期限内缴纳:
1) 有自留牲畜的公民将所得税于7月15日和12月15日分两次上缴预算,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达成协议,可以预缴。
2) 出售不动产收入所得税,与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前上缴预算。
3) 资产出租收入所得税,与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前上缴预算。
4) (本规定1997.04.17日依法取消)
5) 对经营企业所得收入,按本法第七条第1款确定的征税额,将每季度的所得税于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前上缴预算。
6)
公民如果从一个以上企事业单位获得本法第四条第1款第1、2、3、4、7项确定的收入和5项c确定的资产租赁收入时,按收入和征税登记表交纳所得税,进行年度结算。
7)
纳税者如果获得本法第四条第1款第1、3、4、9项和5项b确定的收入时,将收入按本法第七条第1款确定的征税额缴纳,按收入和征税登记表,进行年终结算。
第十一条呈报所得税报表期限
1、 本法第十条第1款和第7款第3、5项规定的年度税收报表在第二年的二月十五日前上报税务机关。
2、 本法第十条第7款第2项规定的税收报表,在纳税的15日内上报税务机关。
3、 本法第十条第8款规定的收入,税务登记表,在第二年的二月十五日前上报税务机关。
4、 收入、税收报表和、征税登记表的格式及使用规划,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第二年的二月十日前上报税务机关。
5、
本法第十条第5款规定的季度税收报表,在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年度税收报表在第二年的二月十日前,本法第6款规定的税收年度、季度报表,将所得收入分配后15日内,分别上报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法律生效
1、 本法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
2、
在蒙古国常住纳税者按本法第四条第1款第5项b之规定的股票红利和股份分成收入、贷款和存款利息收入及类似的其他收入,按本法第八条第4款确定的征税额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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