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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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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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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2]8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各单位及企业比较关注的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九条规定,已经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经市局批准免于补缴所得税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包括地方所得税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四条“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的规定,鉴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后,职工的身份已经发生彻底变化,现对“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明确如下:
  (一)企业董事会制订的有关工资标准的决议;
  (二)企业与职工之间签订的合法的劳动用工合同;
  (三)企业与已在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协议。
  对企业向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协议的所谓临时用工支付的工资、薪金以及劳务费(包括以临时用工名义支付的加工费、劳务费等等)等报酬,除能够提供合法凭证的以外,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09号)第一款“税法第十条所说的‘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本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依法提足各项规定基金后),不论是投资于本企业还是投资于已经开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是新办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享受再投资退税。
  四、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财产、坏账损失等计算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304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在未缴足其应缴资本的情况下,应首先弥补其未缴足的资本部分,对超出应弥补的部分,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第二条第二款“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的规定,对企业在机器设备未到位的情况下从事商品购销等生产性以外的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六、企业在2001年1月1日前结余的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包括: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自管或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收取的住房出售净收入和住房租赁保证金、住房周转金利息等)余额,暂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支部分也暂不得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七、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87?财税字第008号?第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按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已满的,或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可从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当年至第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88?财税外字第021号?第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购买的房屋可以提取折旧计入费用,租房的租金可作为费用列支。
  九、企业的外籍职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以及境内、外出差补贴等,凡与企业已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费用开支标准相符合的,企业可自行在税前列支。凡与已备案的费用开支标准不符或需修改标准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十、企业为外籍职员在工资以外发放或单独报销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应由个人负担的款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一、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住房补贴,如不作为企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的,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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