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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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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5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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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函〔2009〕33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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