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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进出口税收优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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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2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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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口税收优惠

  按照现行规定,出口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优惠税率、免税、出口退税三种。

  (一)出口优惠税率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除原油、柴油、新闻纸、糖、援外货物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前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铜基合金和白金等)外,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为零。

  根据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需要制定关税暂定税率,即在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出口税率的基础上,对某些出口货物实施更为优惠的关税税率。这种税率一般按照年度制订,并且随时可以根据需要恢复按照法定税率征税。

  (二)减免税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可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出口关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者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出口的货物;

  (6)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

  上述免税的出口货物不能办理出口退税。

  另外,按照现行规定,下列货物出口时,经过海关审查无误,可以免征出口关税:

  (1)关税税额在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物。

  (3)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经过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经征收的进口关税不能退还。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税、免税。

  经过海关核准,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情予以延长)之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和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以后,可以暂时免纳关税。

  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求对其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应当在货物出口之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

  (三)出口退税

  所谓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按照规定的退税率退还给纳税人。出口迟税有利于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因而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鼓励出口手段。我国为鼓励出口,增强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也实行出口退税制度。

  1.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按照现行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其中之一即可)的企业才有办理出口退税的资格:

  (1)国家外经贸部授予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3)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即使委托方无出口经营权。

  (4)下列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国家税务总局特准出口退税的企业: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④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企业;

  ⑤免税店,即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5)出口国家指定货物的指定出口退税企业(未经指定的企业若出口此类指定货物,不予办理退税)。这些指定企业有:

  ①出口黄金首饰珠宝玉石的指定企业: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

  各省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各省市首饰珠宝进出口公司。

  ②出口水貂皮指定企业: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各省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③出口鱼翅、鲍鱼、海参、鱼唇、干贝、燕窝指定企业: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各省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6)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视同出口产品,办理退税。按照国税发[1999]101号文件规定,中标机电产品的范围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目录》为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办理退税。

  (7)按照财税字[1998]53号和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文件规定对于国家列名的钢铁生产企业(包括钢铁生产企业总公司及其子公司,见附录14)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顶替进口钢材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即以产顶进),视同出口,按规定办理退税。

  (8)按照计经贸[2000]161号文件规定,对于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对其进项税额办理退税。对于加工出口企业使用以出顶进国产棉生产并出口的货物,比照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9)按照财税字[1999]227号文件规定,对于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但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不予退税。

  (10)按照国税发[1999]20号文件规定,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援外优惠贷款是指中国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含有赠与成分的中、长期低息贷款。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由中国政府对指定的金融机构贴息。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对外提供优惠贷款的金融机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原则协议的范围内,双方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中国企业同受援国企业以合资经营、独资经营、租赁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实施的项目。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管理的,提供给援外企业用于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具有偿还性质的援外政府基金。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是指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基金到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作项目,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我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上述援外企业必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具有使用上述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企业。

  (11)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视同出口,办理退税。具体包括: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电、煤气、暖气;驻华使(领)馆及馆长住宅在中国市场购买的自用建筑装修材料及设备;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市场上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自用中国产汽车;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市场上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的自用的设备及物品,具体包括家具、地毯、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录像机、音箱及其他大宗办公用品等。

  2.出口货物退税的条件

  只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才有资格办理出口退税:

  (1)属于增值税或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货物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离境;

  (3)出口货物必须结汇(部分货物除外);

  (4)必须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

  (5)退税申报时必须提供规定的有关单证。

  此外,国家对一些特准出口货物的退税条件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要求。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皮、纸制品。

  3.出口货物退税率

  按照财税字[1999]225号文件规定,现行出口货物退税率确定为:

  (1)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7%;

  (2)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出口退税率为17%;

  (3)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包括:毛纱、麻纱(不包括废纱)、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印染布、坯布、纱布;针织品;地毯等],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轻工产品,水泥,铝、锌、铅等出口退税率为15%;

  (4)煤炭、食糖、新闻纸以及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3%;

  (5)农业产品出口退税率为5%;

  (6)除农产品以外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3%;

  (7)钢材出口退税率为15%,但对列名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的“以产顶进”

  国产钢材视同出口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按照计经贸[2000]161号文件规定,对于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对其进项税额按5%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按照财税字[1999]227号文件规定,对于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出口退税率为13%。

  对于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出口的产品,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另外,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是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严格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当出口的货物是应税消费品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而其退还消费税则按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

  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4.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计算。

  按照规定,凡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生产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这里所说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外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部门)也按此办法执行。这里所说的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也视同自产货物。

  “免、抵、退”办法中的“免”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扣内销货物的已纳税款:“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当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顶。

  应当按规定的退税率和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退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①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异价格×外[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②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③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对于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退税额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3)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应依据购进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进项金额和该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其公式是: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

  对出口货物库存账和销售账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以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外贸企业适用上述计算办法,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做到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退税证明办理内销货物进项税额的抵扣。

  (4)对从事对外承包项目、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等特定企业出口货物,特准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是:按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进项金额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其公式是: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

  (5)对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种退(免)税货物,因小规模企业提供的是普通发票,其退税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6%)×退税率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式中退税率有6%和5%两种,当特准退税的货物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6%;当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属于农产品范围时,则退税率必须是5%。

  (6)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5.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

  (1)退税的计算依据

  ①对采用比例税率征税的消费品,其退税依据是从工厂购进货物时计算征收消费税的价格。对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

  计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②对采用固定税率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其退税依据是出口报关的数量。

  (2)退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或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额,应分别按上述计算依据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规定的税率(单位税额)计算应退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消费品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额)×税率(税额)

  (3)其他有关规定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6.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1)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管理

  按照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按照国税发[1999]20号文件规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出口货物的援外企业必须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项目基金)30日内携带有关批文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手续。未办理退说登记的一律不受理退税申请。

  (2)凭证管理

  按照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

  ①一般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国税发[1999]101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申报办理退税时可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账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发票和销售明细账,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延缓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4)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按照国税发[1999]101号文件规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后申报办理退税时,不再附送出口收汇单。

  企业在国内销售货物而收取外汇的,不得计入出口退税的出口收汇数额中。

  ②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局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发票、外汇收入凭证。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货轮船长签名方有效。

  2)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计算。

  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

  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单证及资料:

  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Ⅱ。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Ⅲ。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5)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6)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抵扣。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不实行上述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7)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按下列办法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退税:

  Ⅰ。出口企业向卷烟厂购进卷烟用于出口时,应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然后转交卷烟厂,由卷烟厂据此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已批准免税的卷烟,卷烟厂必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

  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数量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不得超计划核签。年初在出口卷烟免税计划下达之前,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出口企业上年年初完成的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进度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Ⅲ。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核准免税。核准免税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并直接寄送主管购货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Ⅳ。出口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收汇单、出口合同、出口发票等单证按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8)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

  按照国税发[1999]101号文件规定,对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供应的机电产品,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并报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由所在地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所在地税务机关才能给中标企业办理退税。中标企业销售申请退税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有关凭证外,还须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标企业销售机电设备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等。

  按照国税发[1999]20号文件规定,对于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出口货物的援外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如下凭证: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2)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定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部门签定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

  3)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生产企业除外);

  4)“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5)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6)出口发票。

  (3)办理程序

  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据实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凭证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及应纳税额的审核手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征税机关审核无误并在《申报表》及出口凭证上签署意见后,主管税务机关可先按审核意见对生产企业办理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同时将县级以上征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的《申报表》(第1、2、4联)、出口凭证等退还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每季度末应将出口及内销货物等情况汇总填报《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由具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退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的审批手续。同时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①经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本季度分月《申报表》(第1、2联)及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必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②本季度如有缴税的,须提供经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③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须报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对于办理免、抵后仍需退税的,由出口退税机关按规定凭《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其他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按照财税字[1998]53号和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文件规定,对于“以产顶进”

  钢材,由国家冶金局负责组织列名企业调查出口企业所需钢材的数量、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在此基础上提出各列名企业分列的“以产顶进”钢材计划,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抄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核准后的“以产顶进”钢材计划与国家冶金局联合下达给列名企业及其所在地国税局。列名企业按核准的数量和品种与出口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并按用户要求组织生产。国家冶金局向列名企业派出监管小组,负责监督列名企业按“以产顶进”计划和供货合同向出口企业销售钢材。“以产顶进”钢材由列名企业发运后,监管人员根据货运凭证复印件和货物流向开具专用监管书,分别送交出口企业、列名企业及其所在地国税局。列名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对销售给出口企业的“以产顶进”钢材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按其不含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并按规定实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列名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并持专用监管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副本)向当地国税局办理退税。列名企业必须在“以产顶进”钢材销售后3个月内将出口企业所在地国税局签发的监管书确认证明送交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结案,逾期不交的,停止办理其“以产顶进”钢材退税手续,并追缴已退税款。

  按照国税发[1999]20号文件规定,对于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出口货物的援外企业,属外贸(工贸)企业的按现行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办法管理;属生产企业的按现行“先征后退”办法管理。

  (4)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准确地办理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凡申请出口退税企业必须实行电子化管理办法。

  出口企业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方式,若企业计算机录入能达到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的,报经退税部门备案后,也可采取由企业录入方式。出口企业须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按照出口退税计算方法的要求,装订成册,由出口企业将符合规定的单证及相应的申报退税数据送退税部门。

  退税部门须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接收申报退税数据和退税单证。对申报退税数据,须进行检测,发现坏盘、空盘、带病毒盘等有严重问题的申报数据,不予受理,应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对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上海第一八佰件有限公司等20家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可以按照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商业合资企业准予退税的出口国产货物,限于外经贸部对其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对其收购并自营出口的超出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经营贸易的出口商品,以及代理其他企业出口的业务,不得办理退税。

  附件1:

  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

  一、实验环境方面:

  1.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如语言实验室);

  2.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3.高性能投影设备;

  4.超净设备(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5.特殊实验环境设备(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6.特殊电源、光源(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

  7.清洗循环设备;

  8.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9.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10.其他。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1.特种泵类(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等);

  2.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3.微量取样设备(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4.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5.液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6.气体压缩设备;

  7.高精度金属材料加工设备;

  8.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

  9.实验室专用小器具(如各种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工具等);

  10.其他。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1.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野外考察、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2.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

  3.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4.特殊电子部件(电路板、特种晶体管、专用集成电路等);

  5.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6.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小型焊接设备;

  7.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8.电生理设备;

  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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