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9 16:55
人浏览
文  号: 国税函(1991)1404号 标  题: 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1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 1991年11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税收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局 内  容:  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森工企业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结 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通知如下:   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 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 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 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 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