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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取得土地和房屋需要缴纳什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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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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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厂房做抵押从我公司借款500万元,现甲公司无力偿还,且甲公司法人代表失踪,不知去向,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由甲公司抵押的土地和厂房偿还我公司应收款500万元,我公司在办理土地和厂房过户手续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告知我公司需要我公司负担土地和厂房交易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各税,理由是甲公司找不到人,请问专家:

1 、土地管理部门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2、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在这一抵债交易中应该缴纳什么税?
答复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第二条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因此,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因抵债发生权属变更,发生了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其中的纳税义务人应该为甲公司。实务中买卖双方就涉及的税费由谁承担可以协议处理。您提到的这种情况,虽然没有规定,但由于甲公司无法有效尽其应纳税义务,职能部门为了国家税收利益不受损害,要求受让方代为承担,也并非法律所禁止。受让方以后如果能找到甲公司,可以再行向其追偿。

2、贵公司作为不动产受让方,法定纳税义务主要涉及印花税及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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