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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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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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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3年1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定土地转让协议,将5000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乙企业,并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土地使用证也办理到乙企业名下。2006年1月,法院判决当初甲企业与乙企业的协议无效,土地所有权为甲企业。请问:2003年1月-2005年12月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谁?依据什么?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土地的使用者。这一问题本质在于,民事行为无效,是否影响行为在税法上的效力?我们认为,根据实质课税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要求税法关系做相应的调整,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是否影响税收法律关系,则取决于其对税法上的经济和法律后果而定。这里需要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情况,如果课税的基础是事实行为,那么合同效力对税款征收行为和税收之债的效力没有影响。如果课税的基础是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效果,还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合同无效,但在当事人之间作为有效加以履行或无法恢复原状,其经济上的效果维持存在时,则合同无效不影响已成立的税收之债的效力,不影响改变纳税主体或者退还税款的法律后果;第二,合同无效,且当事人之间互相返还财产,则据以课税的经济基础不存在,则会对原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已经缴纳的税款应当退还。本案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是使用土地的事实行为而非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行为,虽然两年后法院判决原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但这一判决并不能改变乙企业在两年里使用土地的效果,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土地使用者,因此,乙企业应当缴纳2003年1月至2005年12月的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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