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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马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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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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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财税[2004]159号 标  题: 关于宝马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4年9月17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宝马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159号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宝马牌BMW7250型和BMW7301型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根据财税[2000]26号的有关规定,对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11月24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生产销售的BMW7250型和BMW7301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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