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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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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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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财税[2003]266号 标  题: 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4年1月5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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