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2 09:44
人浏览
文  号: 国税函(1999)533号 标  题: 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99年8月5日 实施日期: 1999年8月5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消费税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铂金”首饰是否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请示》 (浙国税流〔1999〕5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铂金首饰,俗称白金首饰,是以铂金属为原料制作的一种贵重首饰。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 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 作的各种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都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因此,对以 铂金属制作的铂金首饰,应该征收消费税。鉴于铂金与纯金、银是不同 元素的两种贵重金属,因此,铂金首饰应该在生产销售环节依10%的 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