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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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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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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国税函发[1994]303号 标  题: 关于CH 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94年6月9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CH 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303号 江西省税务局:   你局赣税发[1994]210号请示悉.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农用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你省昌河飞机工业公司生产的CH1010微型厢式货车,虽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微型厢式货车,但据调查,该系列货车主要作改装小客车之用,且改装简便易行.另外,它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小客车的特点和功能,是与货车有所区别的.因此,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对企业生产的微型厢式车,无论其名称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根据《消费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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