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国税发(1993)155号 标 题: 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3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 1993年12月25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增值税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内 容: 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 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
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进口 货物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为征收增值税、 消费税。为使海关和税务部门正确执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消 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 税税目税率表》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海关总署编写的《海关进出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对照使用手册》 所列各项对照税目、税率,具有法律效力。各地海关、税务机关在执行中 发现与国内税收执行不一致的,先按该手册征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与海 关总署商议后再作决定。 三、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增值税税率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 准规定如下: (1)啤酒 1吨=988升 (2)黄酒 1吨=962升 (3)汽油 1吨=1388升 (4)柴油 1吨=1176升 四、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 税。进口环节原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对进口货物的 有关政策性减税、免税规定正在清理,待报国务院批准后另行下达,调整 方案下达前按原规定办理。 五、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 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一、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一)、纳税人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 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纳税人进口的货物,除第1项规定外,税率均为17%。 附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 45% 进口卷烟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 30% 化妆品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贵重首饰及 包括各种 10% 珠宝玉石 金、银、 珠宝首饰 及珠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气缸容量 8% (排气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 (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在 5% 1000毫升— 2200毫升的 (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 3% 在1000毫升以下的 2.越野车(四轮驱动) 5%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 3% 在2400毫升以下的 3.小客车(面包车)22座以下 气缸容量 5% 在2000毫升以上的 (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 3% 在2000毫升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