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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两种免税优惠 转让5年以上唯一自住房零税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20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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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连续出台了针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此,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专家昨天向记者表示,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涉及个人转让普通住房环节的多个税种,优惠程度不同,其中,2009年内个人两种普通住房转让行为,有可能享受免征全部地方税收的优惠,即税负为零。

  据介绍,这两种普通住房转让行为包括,一是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普通住房的;二是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并在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且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市区范围内、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收入的。

  有关专家解释,个人转让房产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税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的有关房地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在2009年内,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于普通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早有优惠: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且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市区范围(含三区两市)内,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收入,全部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款。

  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则是随同营业税征免,即营业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不过,地税部门提醒,个人要享受以上税收优惠,需要向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否则将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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