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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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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1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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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3)  八、税收饶让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照所在国税法及政府的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的所得税进行抵免。对外进行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  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得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以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九、投资抵免  按照财税字[1999]29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税发[2000]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里所说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源、加强资源综合治理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这里所说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发行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这里所说的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由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也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这里所说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既有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这里所说的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按照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期限内抵免。  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也可直接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  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地方企业及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核。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  在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书》  (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4)盖有有效公章(指国家经贸委对限上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加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技术发行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对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需及时向原审核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日内,企业应当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税额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和财税字[1997]116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纳税人在汇总纳税时,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一)分国不分项抵扣  纳税人能够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用分国不分项抵扣。但是扣除额不能超过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税法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额)  纳税人在境外某国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余额补扣。  [例]某企业1998年全年实现利润1200万元,其中国内业务取得利润608万元,从A国取得经营利润304万元,已经在A国缴纳所得税121.6万元;从B国取得投资利润288万元,已经在B国缴纳所得税57.6万元。则其境外所得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的扣除限额为:  1.A国所得的扣除限额=1200×33%×(304÷1200)=100.32万元  在A国实际缴纳的税款121.6万元,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100.32万元,其余21.28万元留等以后年度补扣。  2.B国所得的扣除限额=1200×33%×(288÷1200)=95.04万元  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57.6万元,低于扣除限额,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57.6万元全额予以扣除。  (二)定率扣除  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6.5%的比率抵扣。  [承上例]若采用定率扣除法,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境外已纳税款为:  准予扣除的境外已纳税款=(304+288)×16.5%=97.68万元  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扣除境外已纳税款97.68万元。  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  一、企业在开采和冶炼过程中,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1.煤矿回收的高岭岩(土)、铝钒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油母页岩、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磷矿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二氧化碳气、五氧化二钒、褐煤蜡、腐植酸、石膏、煤精、琥珀、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产品;  2.黑色金属矿山和黄金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钴、硫、莹石、磷、钒、氟矿、稀土精矿、钛精矿;  3.有色金属矿山回收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萤石精矿及主金属以外的其他各种精矿以及利用回收的残矿、难选氧化铝矿及低品位矿生产的精矿;  4.利用黑色和有色金属尾矿回收的铁精矿、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钨精矿、铋精矿、锡精矿、砷精矿、钴精矿、绿柱石、长石粉、萤石、硫精矿、稀土精矿、锂云母;  5.原油、天然气生产过程中回收提到的轻烃、氦气、硫磺以及利用伴生卤水提取的稀有金属;  6.非金属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尾矿、金属、非金属、贵重金属如金、银、锑、碘、稀土、雌黄;  7.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铅、钒、钛、铌、稀土;  8.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金、银、硫酸、稀有金属及主金属以外的各种金属;  9.从高炉瓦斯泥中回收的锌、钴、铋、铅及其他黑色、有色金属。  二、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1.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粉煤灰(渣)、锅炉炉渣、硼尾矿粉及其他废渣生产的砖、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水泥、混凝土、砂浆、树脂和橡胶填料、防水和防火材料、保温和耐火材料、轻质新型建材产品、复合材料、合成材料、装饰材料、肥料、矿(岩)棉、泡沫玻璃、人工鱼礁、净水剂、土壤改良剂、作物栽培剂、浮球等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的漂珠、微珠、铁粉、炭粉、氧化铝和从石煤中提取的镓、钒;  2.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油母页岩、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3.从炭素生产废料中回收的石墨粉、煤焦粉、石英砂、炭化硅;  4.从冶炼渣包括高炉渣、转炉渣、电炉渣、平炉渣、铁合金炉渣和氧化铝产出赤泥中回收的废钢铁、铁合金料、精矿粉、废耐火砖废电极、废有色金属以及用回收的资源生产的烧结料、炼铁料、化铁料、铁合金冶炼熔剂和水泥、砖瓦、砌块、碎石等建材产品;  5.从有色金属灰渣中提取的金属、稀土及生产的化工、建材产品;  6.利用铜、铝、镁屑生产的有色金属粉末及其制品;  7.利用硫铁矿渣、硫铁矿燃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燃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氧化铝、脱硫石膏及其他炉渣提取和生产的纯碱、烧碱、硫酸、磷酸、硫磺、复合硫酸铁、铬铁、建筑材料、金属及其化合物、稀土、肥料、饲料;  8.利用制糖废渣、滤泥、废糖蜜、废丝生产的造纸原料、纤维板、中密度纤维板、碎粒板、颗粒粕、酒精、溶剂、味精、饲料、肥料、醋酸、酵母、维生素、赖氨酸、柠檬酸、核甘酸、木糖、单细胞蛋白、减水剂、二氧化碳及水泥;  9.利用食品、粮油、酿酒、淀粉废渣回收和生产的饲料、蛋白饲料、碳化硅、饲料酵母、糠醛、石膏、木糖醇、油酸、脂肪酸、菲丁、肌醇、烷基化糖苷;  10.利用制革废渣、废革屑、猪毛、羊毛、废油、皮边等生产的油脂、铬化物、硬脂酸、油酸、皮胶、蛋白饲料、氨基酸类、再生革及其他工业原料等;  11.利用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末、粉尘、污泥等回收的金属和非金属以及生产的建材产品;  12.利用污水处理产生的隔油渣、浮选渣、污泥渣生产的甲烷气、洗涤剂产品;  13.利用炼油、合成氨、合成润滑油、有机合成及其他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催化剂回收的贵重金属、絮凝剂及各类载体生产的再生制品及其他加工产品。  三、废水(液)的综合利用  1.利用化纤废水、浆粕、浆粕黑液、纸浆废液、制皂废水、制革废水、洗毛污水、印染废水、焦化废水、感光材料废液、有机和无机废液以及晴纶生产中的废溶剂等回收和生产的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PVA(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二酸、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2.利用制盐液(苦卤)及硼酸生产所排母液生产的氯化钾、工业溴、四溴乙烷、氯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菱镁等化工原料及其加工生产的制冷剂、医药用中间体、阻燃剂、燃料、肥料;  3.利用酿酒、制糖、制药、味精、柠檬酸等有机废液生产的固体蛋白饲料、饲料蛋白、酶制剂、蛋白粉、滤饼、肥料、沼气;  4.利用石油加工产生的废硫酸、废碱液、废氨水回收和生产的硫磺、硫酸、芒硝、硫化钠、环烷酸、杂酚、氨水、液氨、化肥;  5.利用化工废液(水)、蒸馏或精馏釜残液生产的硫铵、氟化铵、氯化钙、稀土,以及酸、碱、盐等无机化工产品和烃、醇、酚、有机酸等有机化工产品;  6.利用工业酸洗废液生产的硫酸、硫酸亚铁、聚合硫酸铁、铁红、铁黄、磁性材料、再生盐酸、三氯化铁、三氧化二铁、铁盐、有色金属等再生酸及其产品;  7.从焦化剩余氨水、终冷水、锰铁高炉煤气洗涤水中回收生产的黄血盐、氰化钾(钠)、酚萘及其制品;  8.利用废旧油气井和煤矿矿井水开发生产的热水,盐水;  9.利用伴生卤水开发生产的精制盐、固盐、液碱、盐酸、氯化石蜡等盐化工产品;  10.利用调节浇铸大型铸件的两炉不同型号的钢水生产的钢锭产品;  11.利用高纯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四氯化硅废液开发的有机硅系列产品。  四、废气的综合利用  1.从炼钢转炉、铁合金电炉回收的煤气和回收放散的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电石炉气和有色冶炼煤气生产的蒸汽、电;  2.从焦炉煤气脱硫脱氰回收的硫磺、硫酸、硫铵、硫氰化物、硫代硫酸盐;  3.制氧时分离回收的氩、氦、氡等气体;  4.从焙烧窑炉等废气中回收的二氧化碳、碳素粉尘、耐火材料粉尘、沥青;  5.从煤制气中净化回收的焦油、焦油渣产品和硫磺及其加工产品;  6,从烧结烟气中回收的氟化盐、硫酸盐,从铸铁机、混铁炉废气中回收的石墨粉尘及其制品;  7.利用煤气、焙烧窑、空气分离、冶金(含有色金属冶炼)废气,磷肥生产中含氟废气,合成氨的弛放气,精炼再生气,氯碱生产中含氯化氢尾气以及利用硫酸、硝酸、黄磷等生产中的尾气生产的硫、二氧化硫、硫氰化钠、亚硫酸钠、硫代硫酸钠、硫脲、氧化碳气体、碳酸锶、冷凝物、惰性气体、氟硅酸钠、冰晶石、氢、氧、硫铵、亚硫酸铵、硝酸钠、草酸;  8.从炼油及石油化工尾气中回收提取的火炬气、可燃气、轻烃、硫磺;  9.燃煤烟气脱硫副产品的硫酸、磷铵、硫铵、硫酸亚铁、石膏、建材产品等副产品及其制成品;  10.利用有色金属冶炼烟气提炼或加工的硫磺、汞、有色金属、硫酸;  11.从石灰生产排放的烟气中回收生产的干冰、液体二氧化碳、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精细石灰产品;  12.利用酿酒和发酵工业废气生产的二氧化碳、干冰、氢气。  五、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  1.利用废旧金属加工生产的炼钢和铸造原料、铸件、铁砂丸、铁球、铁粉、氧化铁红、铁黄、金属配件;  2.利用铝、铜、镁屑等生产的有色金属粉末及其制品;  3.利用废溶液、废元器件提取的金属(包括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4.利用废油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燃料油及化工产品;  5.利用废电缆、废电线、易拉罐、废马口铁、牙膏皮、废感光材料、废电池、废灯泡(管)加工或提炼的有色(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6.利用废棉、废毛、废丝、废麻、废化纤、破旧布、旧衣料、旧布鞋和纺织厂、服装厂边角料生产的造纸原料、纱及织物、非织料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切片、轴瓦;  7.利用废胶鞋、废轮胎等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胶粉、再生胶、轮胎、汽油、柴油、润滑油、炭黑、钢丝、煤气、防水材料;  8.利用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塑料制品、土工制品、防水材料、装饰材料以及从废塑料中提取的柴油、汽油、煤油、燃料油、沥青、油漆、涂料;  9.利用废纸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各类纸张、纸板、铅笔、轴瓦;  10.利用废玻璃、废玻璃纤维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玻璃制品及复合材料;  11.利用杂骨、皮边角料、毛发、人尿等生产的骨粉、骨油、骨胶、明胶、胶囊、磷酸钙及蛋白饲料、氨基酸、再生革、生物化学制品;  12.旧轮胎翻新和翻胎用胎面胶。  六、其他  1.利用木竹采伐、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边角余料、次小薪材、抚育间伐材、农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等为原料加工生产的木材纤维板(包括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小胶合板、细木工板、纸浆、纸和纸板、轻体板、压舌板、竹碎料板、木竹片、地板块、木旋制品、水解酒精、栲胶、树皮胶、松香、松节油、生漆、糠醛、饲料、酵母、针叶饲料、木炭、活性炭、小木竹制品(如木竹牙签、小灰条子、木竹条等)、草酸、锯末炭棒以及长度在2米以下的板方材;  2.利用木竹皮、叶、根、锯末生产的木耳、香菇及香精、香料、中药材;  3.利用锯末、落地棉生产的机油滤芯、酚醛或脲醛塑料;  4.利用刨花、锯末生产的菱镁制品;  5.利用废包装物生产的包装箱、木器、建材产品等;  6.利用退役火药生产工业炸药;  7.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工业炉窑尾气、余热,城市垃圾、地热、农林废弃物等生产的电力、热力;  8.利用火力发电厂循环冷却水养鱼;  9.利用盐田水域发展养殖业,生产卤虫、对虾、盐藻、螺旋藻、鱼、贝;  10.利用低值鱼虾及鱼加工下脚料生产的饲料、鱼粉;  11.利用虾头、蟹壳、虾皮等生产的脑酱、甲壳质、甲壳素、甲壳胺;  12.利用江河河沙、淤泥生产的建材产品;  13.利用垃圾生产的肥料、饲料、建材产品。  附件2: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  一、种植业  种植业是指人们利用植物的生活机能,采取栽培等措施,以取得符合社会需要产品的生产事业。免税种植业的范围包括:  (一)种植粮食作物:包括种植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及其他粮食作物。  (二)种植经济作物:包括种植棉花、烟草、麻类植物、油料植物(含木本油料植物)、糖料植物、香调料植物、各种热带和南亚热带植物(如咖啡、椰子、香蕉、菠萝、荔枝、龙眼、芒果、天然橡胶等)及其他经济作物。  (三)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及苗木作物:包括种植、栽培各种林木(含经济林木)、竹、林木种子、苗木。  天然林(竹)属于免税种植业的范围。  (四)种植园艺作物:包括种植瓜、果、茶、蚕桑、蔬菜(含各种山野菜)、竹笋、花卉及观赏植物、啤酒花、药材、胡椒、种苗及其他园艺作物。  (五)种植食用菌类作物:包括种植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及其他食用菌类植物。  (六)种植绿肥及饲料作物:包括种植苜蓿、紫云英、毛苕子、三叶草、水葫芦及其他各种畜禽用草料。  二、养殖业  (一)畜牧养殖业  畜牧养殖业是指利用粮食、牧草、工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其他农作物产品、秸秆、工业副产品、天然或人工草场等,饲喂或放牧养殖各种畜禽类动物。具体包括喂养或放牧养殖大牲畜(牛、马、骡、驴、骆驼等)、小牲畜(猪、羊等)、家禽(鸡、鸭、鹅等)、其他经济动物(兔、蜂、蚕、珍兽、珍禽等)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等。  宠物类的养殖不属于畜牧养殖业的免税范围。  (二)水产养殖业  水产养殖业是指利用人工水域(池塘、水库、温室、工厂化养殖设施)、天然水域(江河湖泊、沿海滩涂、海湾)和稻田等,放养各种水产动物和水产植物。  1.水产动物养殖:包括放养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  2.水产植物养殖:包括养殖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及其他水产植物。  附件3: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以及其他粮食作物,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二)林木产品初加工  1.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2.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具体包括:  木、竹刨花板,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纸浆(含固体纸浆),细木工板(含复合板),轻体板,压舌板,竹碎料板,木、竹片,木、竹地板块(含复合地板),木旋制品,栲胶,针叶饲料,饲料酵母,木炭、活性炭,小木、竹制品,草酸,锯末,炭棒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通过对各类蔬菜(含山野菜)晾晒、冷藏、冷冻、脱水、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品。具体包括:  (1)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豆类、柿子椒、蒜苔、黄瓜等。  (2)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2.水果初加工  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果仁、坚果等。  3.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观赏用、绿化、药用及其他各种用途的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藏、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晒制的药材及用于加工化工产品的原料等。  (三)烟草初加工  通过对烟草的简单加工处理而制成的各类烟叶片,具体包括:  1.晒烟叶。利用太阳的辐射热能晒制而成的各类烟叶,如晒黄烟、晒红烟、捂晒烟、香料烟、晾烟。  2.晾烟叶。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各类烟叶。  3.烤烟叶。在调制过程中用人工生火烤制的各类烟叶。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不属于免税范围。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等。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六)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等工序,制成的初制茶(毛茶)。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免税范围。  (七)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免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1.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等脱绒工序而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等。  2.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精干(洗)麻、纤维、丝、绳。  3.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  (九)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原料、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以及利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加工后的下脚料、剩余副产品制成的半成品,如剑麻皂素、胶清胶、橡胶木等。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  2.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4.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盐渍、刮里、脱脂、晾干或熏干、鞣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盐渍皮、原料革等。  5.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等。  6.蜂类初加工。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饲料类初加工  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等。  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等。  3.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等。  (三)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等。  三、渔业类  (一)水产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蔬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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