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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老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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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1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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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200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制定了积极的就业政策,连续3年召开全国性会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部署。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各社会团体积极发挥作用,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必须看到,原有的下岗失业税收政策优惠面不宽、税收减免不公平,享受优惠存在苦乐不均,极大影响了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税收优惠期限较短也影响了税收作用的正常发挥。在2006年新春伊始之际,国家税务总局对下岗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调整:

  一、新政策对再就业优惠政策实行定额减免为主

  原税收优惠政策规定:1、对2002年9月30日后(含30日)新组建的服务型企业,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2、 对2002年9月30日后(含30日)新组建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3、对2002年9月30日以前已成立的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服务型企业和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的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4、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5、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 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新税收政策不同之处:不再区分新办企业、现有企业,也不论商业零售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也不论企业雇佣下岗失业人员的多少,对除所列举的限制性行业外,一律实行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按人头定额减免;同时,新政策追加了服务型企业中的限制性行业,即房屋中介、典当,减少了网吧的限制性规定。新政策还特别规定: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也就是说,对原有以审批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仍按优惠政策享受到期满为止,如某餐饮服务企业于2005年6月按新办服务性企业已于当月审批,则该企业只要是符合条件,在2006年后的两年半的时间内仍按原税收政策享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全免政策。

  原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傻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新税收政策不同之处:与原政策虽然都是3年所得税的减免,但新的优惠政策将建筑业(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纳入兴办的经济实体的范围。同时另行相应明确了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必须达到本企业职工的比例。

  原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在2002年9月30日(含30日)之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与原政策不同之处:追加了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为限制性行业;新政策是实行定额减免,而不再是原有的税种全免政策。新政策同时规定,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二、新税收优惠政策增加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新政策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与原优惠政策增加了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新规定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新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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