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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税收优惠项目申报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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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1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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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对税收优惠项目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作了进一步明确。文件指出,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即将结束的特殊时期,正确理解上述规定,对纳税人及税务机关都非常重要。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中“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相关规定的完善,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其规定应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中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如下:

  对照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举例说明如下:

  某企业2009年实现利润10万元。其中,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90万元,包括技术转让所得20万元(收入50万元,成本费用3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计算该企业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该企业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50)-(90-30)=-10(万元)。按照申报表要求计算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20=-10(万元)。

  而按照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该企业应纳税所得为0,相当于用免税收入弥补了当期亏损10万元,而这10万元是免税所得。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免税所得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从而保证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对照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的规定,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举例说明如下:

  某企业2009年实现利润10万元。其中,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90万元,包括技术转让所得-20万元(其中收入30万元,成本费用5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计算该企业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该企业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30)-(90-50)=30(万元)。按照申报表要求计算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20)=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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