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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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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1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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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文件。

  文件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¼》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¼》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¼》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¼》规定的技术标准。

  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û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¼》规定范Χ、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¼》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¼》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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